(2015)邮送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东星塑料电器包装厂与曹国庆、扬州天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东星塑料电器包装厂,曹国庆,扬州天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高邮市东星塑料电器包装厂,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曹国庆。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庆。被告扬州天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盘塘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剑锋,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东星塑料电器包装厂与被告曹国庆、扬州天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东星塑料电器包装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剑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