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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梅莺与王慧、赖炳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莺,王慧,赖炳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08号之二原告陈梅莺,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奎,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女,1979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被告赖炳和,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莺与被告王慧、赖炳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28.92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5,048.92元,由原告陈梅莺负担。审 判 长  徐新健审 判 员  叶 岚人民陪审员  潘衍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