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王寺镇集北头村,身份证号:132928196605023621。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鲍官屯镇张旗屯村,身份证号:132928196902273619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双方共同财产衣柜一件、靠山桌一个、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归刘某所有。张旗屯村平房八间共同分割,其中西边四间归刘某所有,东边四间归陈某所有。门市配件价款50000元、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折价200元共同分割,由陈某给付刘某共同财产分割款25100元:三、双方共同债务欠刘荣堂10560元,由刘某偿还,陈某给付刘某该共同债务分担款5280元;以上二、三项与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四、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及刘某主张的承包地事宜,双方均同意另案处理;五、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用200元由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双方各自承担100元。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