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8-1号原告毕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