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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8-1号原告毕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