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方乾龙与吴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03-2号申请执行人:方乾龙。被执行人:吴双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乾龙与被执行人吴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双喜长期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对已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采取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家属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的权属提出异议,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