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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兴美、旦国朝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美,旦国朝,张倩,张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刘兴美,女,193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旦国朝,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倩,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杨,男,200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利,原告张杨的母亲。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建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85662078-4。负责人林国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艺蓉,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美、旦国朝、张倩、张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美、旦国朝、张倩、张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兴美、旦国朝、张倩、张杨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