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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明权与潘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叶明权,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潘双全,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权诉被告潘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明权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叶明权负担。审判员吕曙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潘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