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经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与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刘月霞,张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东门北侧。代表人:王建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朋,该行职工。被告: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泊南路以北、坊央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月霞,经理。被告: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运河北路1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张洪亮,经理。被告:刘月霞。被告:张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与被告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刘月霞、张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盈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刘月霞、张洪亮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