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唐洪斌与唐洪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斌,唐洪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749号原告唐洪斌,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洪杰,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洪斌与被告唐洪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