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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向友与被告杨成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向友,杨成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闫向友,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红,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建平县司法局沙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被告杨成高,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原告闫向友与被告杨成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向友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成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向友诉称:被告在我村承包大棚期间,2013年7月份至10月24日被告雇佣我给被告的棚区干活,日工资为50元,截止到2013年10月24日被告未支付工资1,794元,被告当时给我打下欠条一枚,我一直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794元。被告杨成高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棚区干活,截止到2013年10月24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1,79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欠闫向友工资:1,794元,被告杨成高签名并具时间。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故原告闫向友要求被告杨成高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成高于本判决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闫向友工资款1,794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成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福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