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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文英与李春芳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英,李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92-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英,农民。被执行人:李春芳,农民。孙文英申请执行李春芳、第三人庞巨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春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芳立即给付申请人孙文英死亡赔偿款1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启春系被执行人李春芳配偶,王启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员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可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