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常州瑞昇科技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瑞昇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常州瑞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清。委托代理人:张剑峰、夏文新。被告: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瑞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