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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