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侯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俐、郑少芬,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林某甲因其丈夫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四处请托关系为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其通过闽侯县南屿镇高歧村书记郑某某介绍认识了化名陈某丁并自称是闽侯县看守所柯医生女儿的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称有办法为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给被害人林某甲留下联系方式。随后,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先后以带被害人林某甲找到其“叔公”邓某乙帮忙请托关系、来到闽侯县看守所见到柯医生与邓某甲有所交流、在“舅舅”张某某的介绍下找到法院退休法官了解情况等手段获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并在此期间,多次以杨某甲在看守所内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法院要求先行交纳赔偿款、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押金、交纳伤残鉴定费用及邓某乙家人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等种种理由,向被害人林某甲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40680元。2013年2月份,杨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决,被害人林某甲见到正在服刑的杨某甲,了解到杨某甲在看守所期间并未生病受伤且并未赔偿其案件被害人,再结合杨某甲一直未被取保候审等情况,遂对被告人邓某甲产生怀疑。随后,被害人林某甲找到邓某甲家人了解到邓某甲的真实姓名及身份,找到邓某乙了解到邓某乙并没有到法院请托关系且并未提出交纳赔偿款、邓某乙家人也未发生车祸等情况,遂向被告人邓某甲讨要钱款。被告人邓某甲见状,陆续多次向被害人林某甲退还了人民币29300元,但之后被害人林某甲便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邓某甲,其遂报警。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甲辩称,她没有诈骗,因为她的孩子生病所以没钱还给被害人。她共向被害人林某甲要了四万多元,张某某说可以取保,被害人汇给她两万元,她汇给张某某一万,另外一万是她向被害人借来做广告栏的,有说会还给被害人。剩余两万多也是她向被害人借来做广告栏的。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害人林某甲因其丈夫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四处请托关系为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被害人林某甲通过闽侯县南屿镇高歧村书记郑某某介绍,认识了化名陈某丁并自称是闽侯县看守所柯医生女儿的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称有办法为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给被害人林某甲留下联系方式。随后,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先后通过带被害人林某甲找到其“叔公”邓某乙帮忙请托关系、来到闽侯县看守所见到柯医生与邓某甲有所交流、在“舅舅”张某某的介绍下找到法院退休法官了解情况等手段获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并在此期间,多次以杨某甲在看守所内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法院要求先行交纳赔偿款、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押金、交纳伤残鉴定费用及邓某乙家人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等种种理由,向被害人林某甲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40680元。2013年2月份,杨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决,被害人林某甲见到正在服刑的杨某甲,了解到杨某甲在看守所期间并未生病受伤且并未赔偿其案件被害人,再结合杨某甲一直未被取保候审等情况,遂对被告人邓某甲产生怀疑。随后,被害人林某甲找到被告人邓某甲家人了解到邓某甲的真实姓名及身份,找到邓某乙了解到邓某乙并没有到法院请托关系且并未提出交纳赔偿款、邓某乙家人也未发生车祸等情况,遂向被告人邓某甲讨要钱款。被告人邓某甲见状,陆续多次向被害人林某甲退还了人民币29300元,但之后被害人林某甲便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邓某甲,其遂报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退出赃款1138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被抓获至判处期间,没有人向他提过取保候审的事情。他被关押在闽侯县看守所期间没有被欺负,也没受过伤,有免费治疗过小感冒,有个柯医生给他看病。法院没有对赔偿被害人的问题作出判决,被害人杨某乙有撤诉。他在仓山监狱服刑期间,他的妻子林某甲来会见他时说当时有一个叫陈某丁的女子说有关系可以帮他取保候审,帮他找关系获得法院轻判,以交押金、找关系等名义拿走林某甲四万多块钱。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杨某甲是她的女婿,2012年11月初,杨某甲已关在闽侯县看守所一个多月,她听林某丙介绍说南屿高歧村书记会有熟悉的人可以帮杨某甲取保候审。她和女儿林某甲带钱到南屿高岐村书记郑某某办公室,后来被告人邓某甲和陈某甲也来了,邓某甲说其父亲有点事不能来了,这时她才知道这两人是办理取保候审的人。邓某甲说其父亲柯医生在闽侯县看守所工作,有办法为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她们只要准备15000元钱。邓某甲还向林某甲要了手机号码,后她们带钱回家。一个多月后,林某甲说邓某甲叫其一起去闽侯县看守所找邓某甲父亲。她与林某甲在南屿坐上邓某甲和陈某甲的车,邓某甲说办取保候审要50000元。到了看守所,邓某甲和一个从看守所里走出来的穿警服的光头男子聊天,内容她听不清,她们没和光头男子说什么。后来邓某甲在回南屿车上说包办取保候审要20000元就可以解决。2013年1月下旬,邓某甲和陈某甲来到林某甲家中,邓某甲说杨某甲在看守所里病得很严重,要做伤残鉴定才能取保出来,鉴定费要3000元钱。她就借给林某甲钱,林某甲就把钱给邓某甲,邓某甲拿了钱说会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底某日,他开车载被告人邓某甲来到南屿镇高歧村村部,邓某甲一人走进郑某某办公室,他在外面等,不知道里面聊什么。后他们下楼,邓某甲拿了一个女的电话号码。十几天后,林某甲来到他们在南屿的租住处,他听不懂林某甲和邓某甲用福州话的聊天。11月20几号某天,他和邓某甲开车在南屿接了林某乙和林某甲一起到闽侯县看守所。他没有下车,其他三人有下车。在回来路上,邓某甲有用福州话和林某甲聊天,他听不懂。2013年1月份一天,他和邓某甲到南井村车站接上林某甲一起到闽侯法院旁边汽车站,邓某甲用福州话打了电话,后鸿尾乡安樟村村长过来和邓某甲、林某甲用福州话说了一会儿,然后就带两人往汽车站里面走,他没有跟去。一会儿他们都出来,在车上,邓某甲用福州话和林某甲聊天,他听不懂。邓某甲有和他说载其和林某甲去找安樟村村长有事,但没说什么事。2013年一月某日,他载邓某甲到林某甲家中,看见邓某甲和林某甲用福州话聊了一会儿。2013年的一天,因他和邓某甲要去鸿尾乡青马村安装广告栏,邓某甲就打电话叫林某甲帮忙带小孩子。他知道林某甲与邓某甲有经济来往,但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不知道林某甲有向其银行卡汇款。他和邓某甲同居五六年,他的银行卡都在邓某甲手上。他没听过邓某甲在外面有使用陈某丁这个名字。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邓某甲跟他说过其父亲柯医生在闽侯县看守所工作,有为别人办过取保候审。2012年10月底某天,林某丙说其表姐夫因与亲哥哥打架被关在闽侯县看守所,想为其表姐夫办取保候审。过了几天,林某丙在他办公室向他介绍其表姐林某甲,并详细说了打架的事,他说他找一下看能不能帮忙。他联系了邓某甲,邓某甲说其父亲柯医生在看守所工作,只要一句话就能解决,后来说要15000元才能办取保候审。他打电话告诉林某丙,并约好见面时间地点。第二天,林某丙与林某甲还有一个年纪较大的女人来他办公室,邓某甲和陈某甲也过来。邓某甲走到他办公室内称其父亲在开会,其父亲没空过来叫其过来处理一下,后与林某甲聊起林某甲老公的事。邓某甲还说看守所犯人跑了,其父亲正在开会。后来他们双方各自回去了。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0几日,他姑妈林某乙说他表姐夫与亲哥哥打架被关在看守所,能不能找关系帮忙为他表姐夫办取保候审,他就去问南屿镇高歧村村长郑某某。后他与林某甲一起到郑某某办公室,林某甲说了杨某甲因打架被关在看守所的事。又过几天,郑某某打电话说要准备15000元钱为他表姐夫办取保候审,并约好见面时间地点。第二天,他和林某甲、林某乙到郑某某办公室,后一女一男也来到,女的进入办公室说其父亲在开会,没空过来,父亲让其先来处理一下。后林某甲和女的聊起杨某甲的事,女的说看守所有犯人跑了,其父亲在开会。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安樟村村长,他和邓某甲因做广告栏认识。2013年一天,邓某甲说有个姐姐的老公打架被关在看守所,能不能帮忙找一下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他说有会认识的人,并约好见面的时间地点。第二天,邓某甲和陈某甲、林某甲和他在法院门口见面,后他带邓某甲和林某甲到法院旁边汽车场天台找到冯某某,咨询一下能不能帮得上忙。冯某某说这件事只有找村里从中调解一下,争取取得谅解,出具一份谅解书,拿着谅解书找派出所民警才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后来邓某甲和林某甲先走了。邓某甲向他银行卡汇10000元是用来还向他借的钱,而且找冯某某是在汇款之后的事情。他没有向林某甲提过要汇20000元作伤残鉴定才可以办取保候审的事。冯某某没有说过可以为林某甲丈夫办理取保候审。他没有带林某甲和邓某甲去福州找过某领导司机办取保候审。关于借钱的事,邓某甲跟他说安樟村做广告栏估价大约要12000元钱,还说其也接了鸿尾乡青马村广告栏生意,向他借钱拿去进货。他当时有答应,并分4次将1万元钱借给邓某甲,因为他和邓某甲有亲戚关系,都没有写借条。后他家里需要现金,就打电话给邓某甲,邓某甲通过陈某甲银行账户将10000元转账给他。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鸿尾乡青马村村长,安樟村村长张某某有向他介绍过一个做广告栏的女子,他没有叫该女子帮忙买过三星手机电池。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明很多年前因邓某甲关在看守所时有给其看过病,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和来往。约两年前,邓某甲到看守所叫他出来一下,他在门卫处见到邓某甲及另外一两个不认识的人。邓某甲拿出一本病历,说关在看守所的杨某甲是因为亲兄弟打架,能不能取保,他说没办法,之后就回监区继续工作了。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不知道邓某甲,但认识一个同一家族的亲戚“邓某某”。2012年11月份,“邓某某”到歧安村委会二楼办公室找他,向他介绍其表姐,说其表姐因为丈夫兄弟违章建房一事,问他能否帮忙。过几天,“邓某某”又来找他,他当场说没办法帮忙。今年年初,“邓某某”的表姐打他电话,说被“邓某某”以他名义骗走了钱。他没有答应“邓某某”帮其找法院、公安局的关系。他老婆也没发生过车祸。他打电话让“邓某某”不要以他名义做违法的事情。他没从“邓某某”手中拿过钱。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她是邓某甲母亲,她因为生病,邓某甲有带她去柯医生那里开药。她不知道邓某甲是不是柯某某医生干女儿,邓某甲没有提过。她们和柯某某医生没有亲戚关系。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0几号,她母亲跟她表哥林某丙说她丈夫杨某甲因打架被关进看守所,看能不能帮忙。经林某丙介绍,她和母亲一起到高歧村委会找到郑某某,后被告人邓某甲和陈某甲也到办公室,邓某甲说其父亲在开会没空过来,自己过来处理一下。她才知道邓某甲就是来帮她丈夫办取保的。邓某甲说能取保出来,把15000元押在看守所,有其父亲帮忙就办得下来,办理时会带她一起去。邓某甲还说看守所犯人跑了,所以其父亲临时开会。她听完想邓某甲的父亲应该是在看守所上班。后她和邓某甲相互留了手机号码,邓某甲自称是陈某丁。晚上七点,邓某甲打电话给她说其父亲说能办理取保,叫她把钱给其让其来办,她说没看到其父亲本人先不能给钱。过一两天,邓某甲又打电话说其父亲说她丈夫在看守所里腰很痛,要去建新医院做磁共振,看守所不会出这笔钱,叫其父亲先垫680元,她说过一段时间把钱给邓某甲。约11月初,她来到南屿邓某甲住处,拿钱给邓某甲。下午她离开回到家后发现包里7000元钱不见了,立即打电话给邓某甲说钱没了,邓某甲说钱被其公公拿了,过段时间寄给她。后来邓某甲说有个叔公邓某乙是上街齐安村干部,和她一起去找这个叔公,她向邓某乙陈述了事情,邓某甲说她是其表姐,邓某乙没发表意见。过两三天,邓某甲打电话说邓某乙已打电话给法院的人,法院的人说只有赔给杨某乙钱才能少判,还具体说要赔给杨某乙19300元。邓某甲让她转20000整数到陈某甲的账号上。当天下午即11月20日她借走母亲的钱,用她的建行卡转给陈某甲账号20000元。邓某甲又打电话说其父亲称可以取保,要交押金15000元。邓某甲带她和母亲去看守所,她看见邓某甲和一个从看守所走出来的有点秃顶穿着警服的中年男子聊什么,她听不清楚。后男子进去,邓某甲说这是其父亲看守所柯医生,她丈夫取保的事已搞定。邓某甲说上次其公公偷拿的7000元先拿出来交押金,并叫她再汇5000元过去。她于12月7日通过自己建行卡汇了5000元钱到陈某甲账号。之后十几天邓某甲常打电话催要剩余的3000元。12月20日左右,我半夜接到邓某甲电话说她丈夫在看守所被犯人打伤,其父亲把人送到建新医院急救。到了早上,邓某甲又说不是被人打了,是不小心被掉下来的衣架砸伤头部,并说其父亲说没有生命危险。过几天邓某甲打电话说她丈夫治疗的钱是其父亲垫付的,叫她把垫付的2000元汇过来。12月23日,她把钱通过建行卡汇给陈某甲账号。邓某甲又陆续打电话说再汇3000元她丈夫做完取保就可以出来了。2013年1月2日,她就用她母亲建行卡转了3000元到陈某甲账号。后她隔两三天就问邓某甲她丈夫什么时候出来,邓某甲每次都说再过两三天就回来了。1月18日,邓某甲又打电话说她老公看病还有1000元,出来手续还没办妥。她就用她母亲建行卡转了1000元给陈某甲账号。过四五天,邓某甲到她家说听其父亲讲她丈夫在医院治疗钱不够,还差1000元,由她父亲先垫了,她就给邓某甲1000元现金。过两三天,邓某甲到她家说其父亲讲她丈夫要做伤残鉴定才能取保出来,还要再交3000元鉴定费,后她把钱给邓某甲。1月30日晚11点多,邓某甲说邓某乙老婆和孙子被车撞了,在医院急需用钱,想向她借10000元钱。邓某甲说邓某乙是有单位的人,到时候也会还钱,她向朋友借了5000元汇到陈某甲账户。2月份她丈夫开完庭,过十天左右,邓某甲打电话说她丈夫已经判刑了,19300元已经还给对方了,只判刑七个月。过几天,邓某甲又打电话说法院判刑后拿到其父亲那签字,其父亲不敢签字,她丈夫又拿到法院重新判。邓某甲说法院判得比较轻,怕对方不服,所以其父亲不敢签字。到三月份,她收到她丈夫写的信,说判了一年三个月。过几天她和邓某甲一起到看守所见她丈夫,她告诉她丈夫邓某甲是柯医生女儿,她丈夫说其在看守所好好的,并说法院判时,杨某乙不愿意民事附带刑事,民事单独起诉,法院判刑时没判赔钱。她想了又想,觉得邓某甲是骗人的,就打电话给邓某甲让其还钱。到了六月份,她通过邓某甲的亲属了解到柯医生不是邓某甲的父亲,陈某丁真实姓名叫邓某甲。之后她一直向邓某甲催要钱,邓某甲分六次转账到她母亲林某乙建行卡号上共16800元,接下来她又催了两个多月,邓某甲都没还钱。直到10月份,邓某甲又分三次向她农村信用社卡里转了9000元,之后邓某甲就没再汇了。邓某甲说有19300元在法院,交法院押金发票在邓某乙那里,又说碰不到邓某乙,最后说发票洗衣服洗掉了。2013年11月24日,她丈夫释放回来,她让邓某甲把钱还给她,否则就去找邓某乙,邓某甲求她不要去邓某乙那里。过了几天,邓某甲又转了3500元钱到她丈夫杨某甲的农行卡。她没向张某某汇过钱,邓某甲也没和她说过张某某可以取保的事。张某某没带她和邓某甲到福州找过领导司机。3、被告人邓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16日的笔录称在2012年底,她接到南屿镇高歧村村书记郑某某的电话,后和陈某甲来到郑某某办公室,陈某甲站在门口没有进去。郑某某把她介绍给办公室里的人,说这是陈某丁,她父亲在闽侯看守所工作。被害人林某甲说其丈夫把哥哥打伤了关在闽侯看守所,问她是否能够帮忙做取保,她说要回去问一下,后给了她电话她们就先走了。第二天,她打电话给看守所柯医生,问柯医生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柯医生说到时候把材料带上来看一下。过了几天,她和林某甲带着材料到看守所找柯医生,在看守所门口,林某甲将伤情小结等材料给柯医生看,柯医生说现在已经没有权利做这个了。又过了一、二天,她打电话给林某甲说要不找一下她叔公邓某乙,林某甲同意了。几天后,她和林某甲到齐安村村委会二楼找邓某乙,邓某乙说这件事要跟对方协调好才能轻判。她在为鸿尾乡安樟村村长张某某装广告栏时,问张某某能否帮忙,并和林某甲说了这事。过了两三天,林某甲和她在闽侯法院附近见到张某某和一个光头男子,林某甲向光头男子讲了杨某甲的事,光头男子说没办法解决,张某某又介绍了一个福州工作的领导司机,她们也去找了,但是没有解决。过几天,张某某打电话说通过做伤残鉴定就可以帮助林某甲老公做取保候审,要花20000元。她打电话给林某甲说了这事情还让林某甲直接打电话向张某某确认,林某甲打过电话说这事是真的,把钱打到陈某甲账户,她将里面10000元汇给张某某。过十几二十天,她因做广告栏没钱进货,就打电话给林某甲谎称她依婆被车撞死,向她借5000元。林某甲同意借钱,过一两天将钱汇到陈某甲建行卡上。通过伤残鉴定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是张某某跟她讲的,她只打给张某某10000元,等事情办好后再付剩下的钱。过两三天,她接到鸿尾乡青马村陈某乙书记电话,叫她帮忙到福州拿一下三星手机的电池,1000元钱要她先垫付的。她当时身上没有钱,就打电话向林某甲借1000元。林某甲汇钱到陈某甲银行卡上,她买了两块电池给青马村书记,书记给她钱,她当场将钱还给林某甲。过好些天,她打电话给林某甲说要给青马村书记安装景观灯,但是没有钱,向林某甲借3000元。过一两天,林某甲通过银行将钱汇给她。过了一段时间,林某甲到她南屿的住处,给她1000元钱,说快过年了,这钱借给她,有钱再还给林某甲。当日下午四点多,林某甲打电话说放在包里的7000元没了,她说就当她拿了吧,由她来还。之后她陆续有向林某甲借过1000元、20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钱,前后加起来她一共向林某甲借了46000多元。她跟林某甲介绍自己叫陈某丁,陈某甲银行卡一直都是在她这里用,她共向林某甲汇了10次钱,总计29300元。2014年9月17日的笔录提到不是她依婆被车撞死,是她在广东认识的朋友的依婆死了,为了能够向林某甲借到钱,她就跟其讲是她的依婆被车撞死了。2014年10月9日笔录提到她在郑某某面前吹嘘自己是闽侯县看守所柯医生的女儿,认识很多派出所的警察,在认识林某甲后,她以柯医生是她干爹为由,带林某甲找到柯医生,让林某甲相信她有能力为其老公办理取保候审。张某某打电话问她为什么只汇10000元,她说等事情办好了再汇剩下的10000元。她没有欠张某某钱,这钱汇给张某某之前她有跟林某甲说过。她没有以要19300元钱作为林某甲丈夫的赔偿保证金,需要押在法院为由叫林某甲向她汇款,林某甲给她汇款只有一笔20000元,就是张某某用来做伤残鉴定的费用。她没有说过林某甲丈夫在看守所里生病被打,需要到建新医院治疗,柯医生先垫付医疗费,要求林某甲汇款给她的事。柯医生只有打电话给她说让林某甲带点衣服给杨某甲。2014年10月13日的笔录提到,林某甲说钱是在她家丢的,她说来赔这笔钱,林某甲说知道钱不是她拿的。2013年6月林某甲打过几次电话给她,说不还钱就去报案。她知道事情败露了,但想拖延一下,就说会把钱还给林某甲。之后她分别六次汇钱到林某甲母亲林某乙建行卡上,到10月份,她又分三次汇钱给林某甲农信社的卡里。后林某甲又多次催她还钱,她以19300元钱在法院,要等林某甲丈夫服刑完带着身份证到法院拿,还说押金发票在邓某乙那里为理由拖延着。她以各种理由说找不到邓某乙,还说发票被邓某乙放在裤子口袋里,洗衣服洗掉了。2013年11月底,她再汇了3500元到林某甲农行卡。之后就再没有还钱。她没有自己去办理或找关系为别人办理取保候审的能力,她做广告栏没有赚到什么钱,就想通过诈骗弄点钱花。2014年12月10日笔录提到2013年2月份一天,她以交19300元钱给法院做押金,可以为林某甲丈夫杨某甲少判刑为谎言,告诉林某甲要交19300元钱给法院做为押金,到时候作为杨某甲因为打架赔偿给伤者杨某乙的钱,这样法院可以轻判。还说为了好记,直接汇给她20000元。林某甲就汇钱到陈某甲银行卡上。过十几天,她打电话给林某甲说其丈夫已判刑有期徒刑七个月,钱已赔给伤者。过一个月,林某甲打电话说其丈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要她问一下邓某乙,实际上她没有打电话给邓某乙,她又告诉林某甲说判了也没办法了。2013年11月24日,林某甲要去找邓某乙要19300元,她就求林某甲不要去找邓某乙,说剩下的钱由她来还。她没有将19300元钱交给法院,而是自己收起来了。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邓某甲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破获情况,被告人邓某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具有犯罪前科记录。杨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等人撤回起诉。5、证明、银行清单、转账凭证、短信截图,证明林某甲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建行卡转账5千元给陈某甲(取保押金),于2012年12月23日转账2千元给陈某甲(杨某甲受伤),于2013年1月31日通过邮储银行转账5千元给陈某甲(车祸)。林某乙于2013年1月2日通过建行卡转账3千元给陈某甲(取保押金),于2013年1月18日转账1千元给陈某甲(杨某甲看病),于2012年11月20日转账2万元给陈某甲(法院赔偿)。陈某甲于11月20日(短信中时间)向张某某银行卡(只写尾号3131)转入1万元。杨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银行帐户多次入帐的情况,暨邓某甲归还钱款给林某甲的情况。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关于被害人林某甲陈述的分九次汇给被告人邓某甲40680元人民币的情况,被告人邓某甲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提到的张某某说用于伤残鉴定20000元、陈某乙拿三星手机电池1000元、青马村书记安装景观灯3000元、林某甲过年给1000元等汇款事由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不一致,而被害人林某甲陈述提到的与被告人邓某甲一起去看守所找柯医生、找到邓某乙、通过张某某找到法院退休法官了解情况等细节问题与证人证言相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同时,被害人林某甲是基于被告人邓某甲虚构的事实,陷入了错误认识才将钱款汇给被告人邓某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邓某甲庭审提出她没有诈骗,张某某说汇2万可以做取保等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068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40680元人民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邓某甲向本院退出的赃款11380元人民币,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菁菁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叶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