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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曾德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德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35号原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支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400-5。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女,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曾德清,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德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