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冯某。被告翟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005年6月我与被告经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翟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翟某丙。被告好吃懒做,对我疑心重重。××013年5月我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达不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我撤回了起诉。但两年过去了,我们仍然没有和好,为此,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女儿翟某乙由我抚养。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013)魏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翟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005年6月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翟某乙,现在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翟某丙,现在随被告生活。××013年5月原告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了起诉。撤诉双方仍然没有和好,为此,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翟某乙由其抚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013年,原告诉讼离婚,经过做工作,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婚生儿子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减轻因为原、被告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影响,本院认为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随被告抚养。两个孩子有4岁的年龄差,抚养年长的要给抚养年幼的抚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按照河北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10186元。本院认为原告给付抚养费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为妥,即每年××547元,四年共计101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翟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翟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补偿翟某丙抚养费10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君审 判 员 刘晓强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申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