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72号原告:胡某,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杰,蒙城县岳坊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