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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郑某,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