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郑某,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