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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恢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琪与被执行人江洲、齐齐哈尔翼展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江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恢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江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铁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15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齐铁地区房屋的房籍档案。现因被执行人江某某、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