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宏、赵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李宏,赵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会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文,男,系该行客户管理部主任。被执行人李宏,男。被执行人赵新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宏、赵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宏、赵新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