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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葛伟与耿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耿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葛伟,居民。被告耿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伟与被告耿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伟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