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葛伟与耿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耿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葛伟,居民。被告耿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伟与被告耿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伟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