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执字第254、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黄杰、王英、黄生良、钟守才、熊中琼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黄杰,王英,黄生良,钟守才,熊中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254、25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负责人俞培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杰,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1日。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黄生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钟守才,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熊中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关于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黄杰、王英、黄生良、钟守才、熊中琼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及(2015)南溪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杰、王英、黄生良、钟守才、熊中琼未履行该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袁世才在江安县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价值679500元的股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