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远红与余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远红,余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方远红。被告:余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远红诉被告余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国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远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国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方远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程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