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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5日生。被告鲁某,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鲁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对被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