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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乐。委托代理人叶刚。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曼。委托代理人宋子雄。委托代理人沈月。原告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子雄、沈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三维度支付终端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销售三维度支付刷卡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同时,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代理商销售三维度支付刷卡器的返利模式。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5月期间,原告累计销售三维度支付刷卡器1950台。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退回三维度支付刷卡器550台,被告承诺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退货款2189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涉案刷卡器后台数据,拒绝支付代理商返利,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退货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商返利5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款218900元及逾期利息983.53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6月20日为983.5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所签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经原告购买并验收后,无法定原因被告不予退货。原告提交的《退货单》不能作为被告同意退货的依据。关于返利,根据合同约定只应在合同有效期内返利,原告已于2014年4月15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所以计算返利的时间应截止至该日。经核算,自双方合作起至2014年8月,总返利额应为10844元,被告已于2013年8月向原告支付1423.54元,故原告主张的返利数额与事实不符。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核算返利的实际数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三维度支付终端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区域的三维度个人支付终端的渠道合作方;合作期限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销售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可以向甲方书面申请继续在上述区域销售支付终端,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续约,如果甲方同意续约,甲乙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乙方对在上述约定区域销售支付终端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订约权;三维度支付终端的价格为698元/台,乙方所定购的支付终端数量为2000台,甲方分配给乙方进货价格398元/台,合计796000元;普通会员借记卡按0.2%返利,封顶10元/笔,普通会员贷记卡按0.2%返利,不封顶;高级会员按每位用户50元/月返利;乙方拓展商户会员高于固定手续费用部分全部返利给乙方,固定手续费用如下:借记卡按0.5%收取手续费,封顶39元/笔,贷记卡按0.5%取手续费,不封顶;乙方获得用户交易手续费返利的持续时间为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交易额进行核算,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每月前8个工作日内进行核算,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提供该笔返利费用的发票予甲方。原告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的《退货单》载明:今收到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退货蓝牙刷卡器共550台,合计218900元,退款时间2014年5月15日。该《退货单》由被告工作人员康绍飞、刘昂洋签字确认,并盖有被告行政专用章。2013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423.54元,摘要注明“三维度8月返利”。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向被告调取了原告销售的三维度支付终端的《终端号列表》、《销售终端返利表》及终端交易电子数据,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均予确认。被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函》称:因《终端交易记录表》(即《销售终端返利表》)数据量多,为使打印出来的表格方便查阅,便通过人工对打印界面进行调整,并对表格数据按时间先后排序处理,在对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数据遗漏,导致打印出来的表格相对于终端交易电子数据存在遗漏之处。据终端交易电子数据核算,订单时间截至2014年8月14日,被告尚未向原告返利的金额为9791.57元。以上事实,有《三维度支付终端合作协议》、《退货单》、《终端号列表》、《销售终端返利表》及终端交易电子数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维度支付终端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返利。原、被告在《三维度支付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返利期限及返利的计算方法,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返利,根据本院调取的终端交易电子数据核算,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的返利期限内的返利金额为9791.57元,该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原告诉请的超出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退货款。原告提交的《退货单》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盖有被告行政专用章,被告虽辩称该《退货单》系受胁迫出具,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退货单》予以采信。被告应按《退货单》约定的金额及退款时间向原告退还货款,其逾期未退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2189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方式,因《退货单》约定的退款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故利息应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返利款9791.57元;二、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18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热点数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98.80元,由原告负担7499.80元,由被告负担3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人民陪审员  王建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启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