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青少年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30号原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201室、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青少年宫,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青路10号。法定代表人柯瑞临,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青少年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蔡跃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