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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妹华与嘉兴市鑫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妹华,嘉兴市鑫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261-1号申请执行人许妹华。被执行人嘉兴市鑫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国强。本院在执行许妹华与嘉兴市鑫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鑫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无履行能力。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强所有的汽车一辆,但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同时查封了被执行王国强所有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由其他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8004.3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许妹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2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