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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君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君,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00号原告姜君。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山镇邓城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如明,团山镇邓城社区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君与被告团山镇邓城社区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价值4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1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原告姜君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间原告姜君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