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雪彬与滕利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彬,滕利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张雪彬。被告滕利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彬与被告滕利丰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彬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彬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彬撤回对被告滕利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张雪彬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晓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