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英诉被告姜某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吴某英,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林,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英与被告姜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英承担。审判员潘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