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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英诉被告姜某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吴某英,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林,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英与被告姜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英承担。审判员潘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