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