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