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贤广与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贤广,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宋贤广,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福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宋贤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民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3512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