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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明与蒋冬海、王德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汉族,无职业。法定代表人蒋冬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德军,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蒋冬海、王德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