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明与蒋冬海、王德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汉族,无职业。法定代表人蒋冬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德军,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蒋冬海、王德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