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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韦仁花、高为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号。被执行人韦仁花,被执行人高为进,被执行人韦锦珠,被执行人罗志芳,被执行人陈金丽,被执行人陈家统。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韦仁花、高为进、韦锦珠、罗志芳、陈金丽、陈家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09)兴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谭铭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