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敏贤与黎万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贤,黎万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罗敏贤,女,194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居住广东省清新区。被告:黎万金,男,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居住广东省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贤诉被告黎万金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敏贤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罗敏贤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罗敏贤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原告罗敏贤未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书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燕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