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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党博、刘昭犯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佳浩,姚兆驰,党博,屈颖亭,刘昭,王文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刑初字第0007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佳浩,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洛滨镇蔡邓村二组,村民。诉讼代理人雷彩梅,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洛滨镇蔡邓村二组,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佳浩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兆驰,男,2000年7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延安路中心广场东100米。法定代理人兼诉讼代理人刘李平,女,1978年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城关镇中山街15号,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兆驰之母。被告人党博,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013052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龙阳镇统一村九组,村民���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晓芳,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屈颖亭,外号“癞子”男,1999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5261999012985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上王镇南王村三组,村民。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邓小萍,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上王镇上王村三组。系被告人屈颖亭之母。辩护人曹明杰,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刘昭,外号“眼镜”,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022685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上王镇上王村三组,村民。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文博,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5261993022055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龙阳镇车杜村三组,村民。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梅,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博、屈颖亭、刘昭、王文博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佳浩、姚兆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佳浩、姚兆驰以已与被告人党博、屈颖亭、王文博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佳浩、姚兆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佳浩、姚兆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晗露人民陪审员  王文社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