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兴福与毕少海、刘玉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福,毕少海,刘玉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周兴福。被告毕少海。被告刘玉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福与被告毕少海、刘玉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兴福负担。审判员 王凤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