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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凤诉被告鞠宝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鞠某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凤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