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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