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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校顺强与被告王涛、校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小字第9号原告校顺强,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涛,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校军峰,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校顺强与被告王涛、校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校顺强与被告王涛、校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10日被告王涛与原告校顺强约定被告王涛借原告15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不还借款被告王涛自愿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被告校军峰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借款14250元(扣除了750元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照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涛返还借款14250元和支付违约金142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校军峰承担保证责任,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涛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校顺强借款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违约金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共计一万五千六百七十五元;二、驳回原告校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