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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冯海军。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冯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冯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海军在指定期限内履行(2015)离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修理费、拖车费2596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3元、执行费289元,共计2657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海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572.6元,2015年7月11日冯海军向李红付款10000元,该款经与李红核实,同意折抵10000元执行款,故申请执行人李红申请的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89元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二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