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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本区六指街杨家上垱自家门口因琐事与村民李某发生争吵和打斗,被告人程某持铁锹将李某左手砍伤。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左拇指末节不全离断伤,左拇指甲床裂伤,左拇指末节、左中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左中指关节囊及双侧侧副韧带断裂,左中指指伸肌腱止点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易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