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XX旋、张俊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旋,张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旋,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石家庄裕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俊娥,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石家庄裕华区,上诉人XX旋、张俊娥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诉请是确认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涉及编号为(2013)007地块的拍卖行为无效和确认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涉案的土地在石家庄市××区行政区划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书旺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