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玉明、常秀杰、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明,常秀杰,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60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被执行人常秀杰,女,1960年10月21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被执行人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明。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玉明、常秀杰、梨树县圣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王玉明、常秀杰抵押财产的产权在其它案件中有争议,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争议解除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