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忠财与孙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财,孙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326号申请人:孙忠财,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忠良,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孙忠财与被执行人孙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欠款,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