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玉平、贾火琼申请执行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坤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贾火琼,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坤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81号申请人李玉平,男,生于1969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人贾火琼,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玉平之妻。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坤伦,男,生于1979年,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玉平、贾火琼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扣划,现万达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义务。第二被告易坤伦经我院查证,在本院辖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涪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