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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甘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2日。委托代理人包冯胜权(一般代理),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3日。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晓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甘立军、熊相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及委托代理人冯胜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5年初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2008年9月年原、被告吵闹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联系,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已达7年之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5年初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05年11月14日在邻水县丰禾镇民政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8年9月年原、被告吵闹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证明、村委会证明一份、证人王某、徐某的调查笔录,结合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上列证据经过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婚前接触时间短,沟通、了解不充分,婚姻基础差。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真实的夫妻感情。2008年9月年原、被告吵闹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7年之久,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玲人民陪审员  甘立军人民陪审员  熊相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金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