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三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王文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王文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三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负责人姜文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项前,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林,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分行)为与被上诉人王文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秀娥、代理审判员郝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委托代理人张项前,被上诉人王文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审 判 长 陈志杰审 判 员 李秀娥代理审判员 郝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易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