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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方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负责人颜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洪、潘汉军,该行××经理。被申请人方海,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射阳农行”)与被申请人方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射阳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射耦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方海在2014年9月8日之前,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5053.4元,并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50.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耦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正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