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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郑学伦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学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064号罪犯郑学伦,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学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受害人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于2012年9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学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郑学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学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 芳 来源:百度“”